北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4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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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县****中心及中心药房建设项目医疗设备购置(第二批)

三、采购日期:2025-12-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工业园(吉****公司)内办公楼202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清湖路5号

被投诉人 2 :****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双拥路39号东盛大厦17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医院委托代****集团有限公司就该单位“**市县****中心及中心药房建设项目医疗设备购置(第二批),(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5年11月28日,代****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招标公告,2025年12月24日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2025年12月5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向其提出的质疑。2025年12月15日,代理机构书面答复质疑。
投诉人于2025年12月26****机关邮寄送达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书。投诉事项:被投诉人1(采购人)及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在编制、审核本项目招标文件时,为“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设置了一系列具有特定性、排他性的技术参数。这些参数并非基于项目必需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而是通过精心组合,实质上为某一特定品牌产品(飞利浦Azurion 3M15)“量身定制”,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已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现市场上能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要求的产品有三家或以上,能形成有效竞争。并经过专家论证,一致认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组成要素完整,无歧视性条款,符合竞争性要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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