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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在核发行政许可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情况在本部门网站或者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之规定,现将相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公布如下。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书
1、合格证审批编号:****
2、建设单位(个人):****
3、建设项目名称:****档案馆项目设备用房等工程一期
4、建设位置:**市顺兴街东侧、****侧
5、建设规模:881.08平方米
6、核发机关:******局
7、发证日期: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