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管理,提升中药材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监管局 省农业农村厅 ****信息化厅 省中医药局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事宜的通知》药监函〔2021〕22号《****监管局 省农业农村厅 ****信息化厅 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企业管理的通知》黔药监函〔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展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遴选、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在申报时,****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趁鲜切制品种目录范围内。
第三条【基本原则】
遴选工作坚持“质量优先、择优推荐、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市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评审的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主体资格】
申报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中药材种植、加工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出申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被处罚记录。****基地****基地,申报品种应在**省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内。
第五条【质量体系】
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及配合中药饮 片生产企业落实药品质量管理的能力,同时具备追溯能力。
第六条【设施设备】
企业应具备与其加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以及清洗、分拣、切制、干燥、包装、仓储等设施设备,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第七条【技术能力】
企业应具备与其加工品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制定并执行规范的趁鲜切制加工工艺规程。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材料清单】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市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企业遴选申请表》。
2.基本情况:企业简介、组织机构图、主要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3.设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4.质量文件:拟加工品种的企业质量标准、趁鲜切制加工工艺规程(SOP)。
5.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的承诺书。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企业申报】
符****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市级审查】
市农业农村****管理局、****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基地建设、趁鲜切制设备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纳入拟遴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
由市农业农村****管理局、****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主管部门)在部门官网进行联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发布名单】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管理局、****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关部门联合公布中药材趁鲜切制企业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及品种目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
纳入目录的企业并非“终身制”。市级监管部门将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第十四条【退出机制】
纳入目录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移出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1.不配合市级监管部门检查和抽检的;
2.监督抽检不合格,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3.以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冒充中药饮片销售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的;
5.因违法犯罪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6.自愿申请退出目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解释权】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其他】
本工作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监管局 省农业农村厅 ****信息化厅 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事 宜的通知》(黔药监发〔2021〕2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