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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龙(系已注销的**市**顺景饮食店的经营者):
申请人陈善平诉苏龙(系已注销的**市**顺景饮食店的经营者)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苏龙(系已注销的**市**顺景饮食店的经营者)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苏龙(系已注销的**市**顺景饮食店的经营者)送达应诉和开庭、延期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陈善平为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苏龙(系已注销的**市**顺景饮食店的经营者)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6年3月16日前,苏龙(系已注销的**市**顺景饮食店的经营者)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两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6年3月17日16时开庭审理本案,苏龙(系已注销的**市**顺景饮食店的经营者)作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现鉴于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
五、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仲裁院**仲裁庭
2026年1月28日
附注:
1、 本庭地址:**市**大道571号**经济服务大楼**人****分局1楼;
联系电话:0769-****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陈善平;
(2)被申请人:苏龙(系已注销的**市**顺景饮食店的经营者),****市**镇东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