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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东、**超三人通过公开竞买,****园艺场坐落于长山镇五通村一组的房产,申请办理房产涉及土地使用权。
经查,该宗地位于长山镇五通村一组范围内(见附件),土地面积4427.42平方米,房屋面积1982.52平方米,从1958年大办钢铁厂时,通过“一平二调”占用五通乡五通村一组、二组土地(现长山镇五通村一组),修建了厂房、****职工食堂等,****疗养院,****政府,****监狱,****园艺场使用,至2007年拍卖给**才、**东、**超三人,没有退给农民集体。2008年11月14日,****法院****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荣房权证国有字第****708号房产转户与**才、**超、**东。
根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章第十六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该宗地属于国有土地。
据此,经初步审查,拟对**才、**东、**超三人****园艺场坐落于长山镇五通村一组的房产涉及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启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旭阳镇**路156号)
联系方式:0813---****936
附件:**才、**东、**超房屋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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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