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联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热锻曲轴、500万套球墨铸件和300万套铝制品铸件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盱眙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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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15000吨热锻曲轴、500万套球墨铸件和300万套铝制品铸件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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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经济开发区金源路6号,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本项目总用地面积64717平方米,扩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000吨热锻曲轴、500万套球墨铸件和300万套铝制品铸件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污水;电炉及电源系统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质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淬火废气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清洗废气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上述三股废气合并至1套“二级静电除油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集气罩收集的铝锭熔化废气与经移动式密闭集气罩收集的压铸脱模废气合并至1套“静电除油雾+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熔炼废气经炉盖与除尘一体化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1套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制芯废气经集气罩(加装垂帘)收集、造型废气经集气罩(加装垂帘)收集、浇注废气经浇注车间密闭负压收集,上述三股废气合并至1套“冷却器(风冷)+脉冲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混砂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落砂废气经集气罩(加装垂帘)收集、砂处理废气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上述三股废气合并至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6)排放。DA002排气筒颗粒物、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DA004、DA006排气筒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DA005排气筒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甲醛、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NMHC执行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废气、湿式机加工废气和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自带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的抛丸废气无组织排放。对照《**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苏环办〔2023〕242号)要求,铁水包加盖密闭转运,粉状或者粒状物料采用袋装与生铁、铝锭等块状物料贮存于封闭原料仓库;粉状、粒状等易散发颗粒物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均封闭;转移、输送、装卸等各产尘点采取喷雾措施抑尘;除尘器卸灰口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泄落到地面;除尘灰采用袋装收集、存放和运输;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单位边界NMHC、甲醛、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表3中“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车间外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煤油(HW08)、废淬火油(HW08)、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喷淋废液(HW08)、废切削液(HW09)、废活性炭(HW49)、废包装桶

(HW49)、废催化剂(HW50)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金属屑(HW09)经压滤等除油有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外售金属冶炼单位作为原料综合利用;旧砂回用率应达95%以上,其余部分废砂与废边角料、氧化皮、废钢丸、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砂、炉****公司综合利用,废浇冒口、不合格铝铸件、不良铁铸件回用于生产,废覆膜砂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未分类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劳保手套(HW49)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

7.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对照《**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苏环办〔2023〕242号)要求,对物料储存与运输、金属熔炼(化)、造型、制芯、浇注、清理、砂处理、废砂再生等主要产尘点位和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安装用电监控设施,生产车间门口和厂区内物料运输主干道路口等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用电监控、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三、扩建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1.9991吨、VOCs≤0.8507吨(其中甲醛≤0.0045吨、酚类≤0.0228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无组织):颗粒物≤2.8965吨、VOCs≤0.2428吨(其中甲醛≤0.0024吨、酚类≤0.012吨)。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056吨,COD≤0.2938/0.0317吨、氨氮≤0.0241/0.0016吨、TP≤0.0038/0.0003吨、TN≤0.0432/0.0158吨、SS≤0.1459/0.0106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1.9991吨、VOCs≤0.9947吨(其中甲醛≤0.0045吨、酚类≤0.0228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无组织):颗粒物≤2.8965吨、VOCs≤0.4028吨(其中甲醛≤0.0024吨、酚类≤0.012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市******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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