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1起实施);
(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3)《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
(4)《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10月01日);
(8****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2日修改);
(9)国家环保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0日);
(10****保护厅,(粤环函〔2017〕1945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2017年12月31日);
(11)中华人民**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2017年06月01日);
(12)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2018年5月15日);
(13)**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1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18)**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19****环境局批出《关于**市****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号:东环建〔2025〕3617号,2025年12月4日;
(20)排污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