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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我厅委派的********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考古调查,该所编制的《****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通过了我厅审查。根据《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确认,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发现文物古迹。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考古调查的区域内开展相关建设。
二、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请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建设工程活动中,如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三、本次考古调****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地表文物调查,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用地范围,在这些临时用地范围中,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抄送:****。
****办公室 2026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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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