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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1(采购驻外单位食堂服务):
| **** | **市**区**街**路11号601 | 下浮率:15.50% |
合同包1(采购驻外单位食堂服务):
服务类(****)
| 1-1 | 餐饮服务 | 采购驻外单位食堂服务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 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
梁葳劲(采购人代表)、陈启、颜尚裕、廖熠、李雪梅、朱育红、陈小聪
| 1 | 采购驻外单位食堂服务 | 7.13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合同包1(采购驻外单位食堂服务):
| **** | 通过 | 通过 | 27.57 | 25.00 | 38.82 | 91.39 | 1 | 1 |
| ****集团有限公司 | 通过 | 通过 | 22.14 | 25.00 | 40.00 | 87.14 | 2 | 2 |
| ******公司 | 通过 | 通过 | 20.71 | 25.00 | 36.85 | 82.56 | 3 | 3 |
| ******公司 | 通过 | 通过 | 20.43 | 23.00 | 36.44 | 79.87 | 4 | |
| **市****公司 | 通过 | 通过 | 19.86 | 24.00 | 32.80 | 76.66 | 5 | |
| ****集团有限公司 | 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是:其它无效投标条款评审不通过: 在本次投标中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依法向投标人发起报价的合理性澄清说明,但其合理性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因此,评标委员会依据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一致决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 |||||||
名 称:****
地 址:**市油城九路
联系方式:0668-****7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
地 址:**省**市**区**市西粤南路188号大院1号1811房
联系方式:0668-****238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罗工
电 话:066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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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