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明确异常低价认定标准、强化审查程序、压实主体责任等措施,旨在解决低价中标导致的履约质量低下、行业价格内卷等问题。****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时间响应政策要求,****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治理全流程解决方案,赋能政策落地见效。
作为政府采购数字化的先行者,****公司极短时间完成组建政策解读专班,深度拆解《通知》要求,构建 “采购文件预设规则 - 投标报价提醒 - 低价认定情形自动化计算 - 合同履约验收提醒” 的全流程闭环解决方案,实现政策要求与平台操作的无缝衔接,让异常低价治理在数字化场景下落地落细。
○ 源头嵌入规则,灵活适配需求:采购文件编制阶段,系统预设异常低价审查评审规则,并赋予采购人提高异常低价阈值(至高65%)的灵活空间。同时,在满足总价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单价、优惠率等多种报价场景,从源头保障《通知》刚性、筑牢防线。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治理全流程解决方案,计划将于2月初在10余个省(市)落地上线,以实际行动彰显其快速响应与精准执行的能力,助力各地财政部门完善异常低价投标治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数字化领域的经验,****公司形成的“政策解读-方案转化-区域落地”的全链条服务模式,已于本国产品标准落地、异常低价治理等多项政策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政策要求向数字化解决方案的快速转化、高效落地,进****公司在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领域的专业引领地位。
相关通知办法
2004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明确 “低于成本” 表述,但 “成本” 界定模糊,实操性弱。
2017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修订并取代了之前的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删除 “低于成本” 表述,确立 “异常低价” 判断三要素——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报价、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供应商需现场说明并举证。
2024年《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等自由贸易试****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设定量化触发条件——报价低于有效均价50%、低于次低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
2026年《****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正式文件落地,明确三类强制触发情形 + 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情形,覆盖招标与非招标方式,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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