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文三路259号1号楼1703室、1704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2472-1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2-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2-13 |
| 转让底价 |
****323.6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于小姐 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58、0571-****5596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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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市文三路259号1号楼1703室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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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坐落 |
文三路259号1号楼17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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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不动产权第****020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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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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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2.08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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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综合/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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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用途 |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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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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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市文三路259号1号楼1704室 |
||
| 房屋坐落 |
文三路259号1号楼1704室房产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不动产权第****021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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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3.05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21.3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综合/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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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用途 |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 租赁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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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市文三路259号1号楼1703室、1704室2处房产作为一个标的公开转让,转让底价为【****323.6】元,本次交易若溢价成交的,按照单套房产各自的转让底价对应权重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详见《房产清单》。 2、标的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本次转让标的证载权利人为******公司,根据******公司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委托处置协议》,转让方受托将本次转****交易所公开交易。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国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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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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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市上**庆春东路68-1号801室-5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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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董嘉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2MA7BN18D5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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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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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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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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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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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市国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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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0MA2CFRGP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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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执行董事决定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日期 |
2025-05-28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决议文件名称 |
****第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5次会议决议 (2025年第5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市文三路259号1号楼1703室、17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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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32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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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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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若受让方需要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交易价款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2)同意杭交所在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产权方、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已知悉:如由于转让方、产权方或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的,转让方、产权方或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6)已知悉: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产权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转让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等。转让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产权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本次转让标的内部被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转让标的均以交付现状为准,转让方、产权方不作复原。 (9)已知悉:本次产权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产权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3、本项目受让方须支付成交金额的2.5%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郑先生 |
联系电话 |
139****7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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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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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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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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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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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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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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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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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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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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