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路以北至居民区、楚汉路东侧、旭生路西侧地块位于**县旭生路西侧,文化**侧,**旭生路、西至楚汉路、南至文化路、北至东悦城小区、宛郡花园小区。总占地面积 8132.49 m2 (合 12.2 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2.****06215°,北纬:32.****69631°。该地块原****社区农用地,地块现状东半部为空地,有少量堆土为****花园小区施工时挖土,****花园项目部,地块内土壤颜色正常、无异味,未发现污染痕迹。根据《****政府关于**县 2022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896 号)、《****政府关于收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唐政土〔2025〕181 号)及《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 ****),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县文化路以北至居民区、楚汉路东侧、旭生路西侧地块原用****社区农用地,现规划为居住用地,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资料分析:通过对相关规划资料的分析,了解本地块的历史土地使用性质,未来规划用途,地块边界等相关信息。根据《****政府关于**县 2022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896 号)及《****政府关于收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唐政土〔2025〕181 号),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通过历史影像资料分析,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历史上不涉及其他工矿用途,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地块周边 1km范围内现状为居民区、学校、道路等。收集 1km 范围内工业企业情况、地块环境资料(地勘报告、敏感目标分布图)、地块所在区域自然和社会信息(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收集的资料能够明确该地块内及周围地块的历史变迁情况,表明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生态环境局土壤重点监管名录明确了地块 1km 范围内无土壤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通过现场踏勘:(地块内)现场踏勘时地块现状东半部为空地,有少量堆土为****花园小区施工时地基挖土,****花园小区 2023 年开工建设,之前地块一直为农用地。****花园小区项目部,地块内土壤颜色正常、无异味,未发现污染痕迹。地块内未发现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地块内无排水管或渠、污水池、废物堆放地、井等。该地块相邻地块东侧为旭东路,南侧为空地(规划文化路),西侧为空地(规划楚汉路),北侧为东悦城小区、宛郡花园小区。调查地块周边 1km 范围内主要为村庄、道路、医院、居民小区、学校、商铺等,周边 1km 范围内存在的商业企业为:****医院、**县综合物流园、东亚建材仓库。 周边 1km 范围内无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地块周边 1km 范围内均不涉及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地块周边 1km 范围内无地表水体,区域地表水流向为由东北向西南,区域浅层地下水流向与地表水流向大致一致,企业位于调查地块地下水流向的侧向,污染物通过地下水迁移、地表径流等方式对本地块造成影响的潜在污染情况可能性较小。通过人员访谈:在现场踏勘后,项目组发现对于地块及其周边地块的历史用地情况仍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对该地块的现状需进一步核实,因此调查组采取当面交流方式,针对本地块调查进行了人员访谈。本次调查于 2026 年 1 月进行了人员访谈,访谈对象选择对本地块历史及现状比较了解的人员进行,受访者主要为地块管理******局工作人员 1名、****自然**所工作人员 1 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局**分局工作人员 1 名、**县**街道环保所工作人员 1 名),地块使用者(唐****社区干部 2 名、居民 2 名),地块周边企业的****人民医院职工 1 名)等,共计 9 人。通过访谈,对调查地块环境状况有了深入的了解。根据人员访谈了解到调查地****社区农用地,一直种植农作物,2023 年地块北侧土地开始开发为居民小区,该地块作为施工项目部临时用地和空地。****人民医院、**县综合物流园(快递仓储)、东亚建材仓库(建材仓储),无生产型企业。根据人员访谈及收集的环评报告,医院生产经营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废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各项排放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本次调查通过对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收集一致性可知,本次通过对调查地块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掌握了地块及周边现状和历史情况,确认地块内及周边现状及历史上无潜在污染源、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关于调查地块的历史变迁、周边历史变迁、污染情况等通过不同的收集方式描述基本一致,获得的第一阶段资料结果一致性较为统一、差异性较小。****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结合《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 72 号)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了《**县文化路以北至居民区、楚汉路东侧、旭生路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调查,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项目地块满足规划使用需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在第一阶段可以结束,不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