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中学**校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鲤****社区,****小学用地,用地面积约71217.34平方米(约合106.8亩)。
有关技术指标如下:总建筑面积120790.77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85103.08平方米[教学楼33047.08平方米,综合楼12203.59平方米,科技艺术楼4759.45平方米,宿舍24020.9平方米,公共架空活动2415.28平方米,食堂7219.53平方米,操场521.06平方米,公共设施916.19平方米(消控、安防监控室91.92平方米,****中心机房35.18平方米,变配电室403.49平方米,报警阀间31.62平方米,柴油发电机房80.12平方米,开闭所143.64平方米,垃圾收集间6.24平方米,门卫123.98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35687.69平方米(地下室8469.29平方米,公共开放架空空间14524.08平方米,公共架空停车12694.32平方米)。另有不计入建筑面积但计入计容面积266.78平方米,不计入建筑面积又不计入计容面积4129.91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抓紧按照联合审查初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单位)确认。
三、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物放样(规划验线)、±0.0验线等手续。
四、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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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