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油厂:
你厂报送的《****公司****油厂2025****油田维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52′20.064″,北纬37°23′2.249″,主要拆除宁二转原有两级过滤设备,**采用“一级沉降除油+气浮+过滤”工艺,处理规模600m3/d采出水处理设备及配套设施。****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3′43.470″,北纬37°17′36.694″,主要在胡十二转内**采用“一级沉降除油+气浮+过滤”工艺,处理规模1000m3/d的采出水处理系统及其他配套设施。****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7′46.396″,北纬37°33′13.151″,主要在胡十六转配套建设采用“一级沉降除油+气浮+过滤”工艺,处理规模500m3/d采出水处理系统。****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3′51.808″,北纬37°17′6.274″,主要在胡二十一转内**采用“一级沉降除油+气浮+过滤”工艺,处理规模1000m3/d采出水处理系统及其他配套设施。胡94增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57′4.648″,北纬37°30′20.912″,主要为拆除胡94增现有80kW加热炉,建设1台240kW加热炉。安53站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2′40.798″,北纬37°23′7.904″,主要为拆除安53站现有300kW加热炉,建设2台800kW加热炉。项目总投资2050.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46%。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生态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加热炉燃料采用伴生气,配备低氮燃烧器,锅炉燃烧废气达到《**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表3中其他燃气锅炉限值要求后经8m高排气筒排放。
(三)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振垫、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处理完的采出水各项水质指标应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后回注油层。
(五)项目浮渣收集于污油泥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浮油收集后全部进入各站场原油集输系统;采出水处理过程中废弃滤料,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六)企业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及时修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排放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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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916 传真:091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