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2月2日)

审批
福建-福州-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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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文号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26-02-02
标题 ****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2月2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2月2日)
****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2月2日)
发布时间:2026-02-02 10:1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0121

传 真:0591-****0121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公司年产塑料管材300吨迁建项目

******开发区一期延伸区

福****公司

****

位于******开发区一期延伸区(租赁**县丹祥****公司3#厂房1楼),租赁面积920m2。预计年产塑料管材300吨。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标准如下: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相应标准值;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浓度、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规定相关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量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

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如下:①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相应标准值;氯乙烯、氯化氢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规定相关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②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中排放限值。;③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相应标准值;氯乙烯、氯化氢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规定相关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项目应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304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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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