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油田第二采油厂2025年度第二批次雄安新区雄县境内退出井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公示

审批
河北-保定-雄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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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公司****公司****油厂****油田在雄**区规划区域内涉及的地面设施开展有序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在井场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范围为****2025年度第二批次雄**区**境内15个退出井场,土地证面积28757.60平方米,本次调查范围38395.26平方米。调查主要包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污染识别(第一阶段)与污染证实取样(第二阶段初步调查)阶段。

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油厂2025年度第二批次雄**区**境内退出井场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根据相关文件与导则规定,需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进一步确定场地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根据《陆上石油开采区土壤环境调查技术指南》(SY/T 7465-2020)、《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2017年第72号)、《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2014年第78号)、《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地下水环境检测技术规范》(HJ/T 164-2020)等规范,结合场地污染识别结果,确定本次调查的监测点布设方案。

此次调查土壤取样点位设计基于地块前期踏勘和污染识别的结果,综合地块内原生产及污染物排放特点,并全面考虑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及未来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布点原则。
(1)采用判断布点法在地块内变压器(1990年之前建设井)、退出井井口附近(兼顾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处、进场口(井场入口附近封井等施工过程产生的其他含油废物和沾染油污的废弃物的存储箱位置,可能出现洒落遗漏导致污染)和有污染痕迹区域布设取样点位;
(2)土地证范围与实际使用范围不符的井场,在宗地红线内未使用区域选取有污染痕迹或污染风险大的位置布设1-2个土壤采样点采取表层土壤;
(3)对其他区域按照20m*20m划分工作单元,随机选取1~2个工作单元,每个工作单元布设1~2个快筛点位快速判断非生产区域土壤是否受到污染,****实验室检测;
(4)调查地块包括井场道路,井场道路受污染风险较小,选取有污染痕迹或污染风险大的位置布设1-2个土壤采样点采取表层土壤进行现场快筛,****实验室检测;
(5)在采样过程中,密切关注现场情况的变化,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采样点位。

根据前期资料搜集阶段获得的水文地质资料,地下水监测点位遵照以下规则设计:
(1)地下水监测点位应沿地下水流向布设,可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较严重区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布设监测点位,根据污染识别结合地块面积布设,考虑各井场地块面积较小(最大地块面积为4172m2,平均地块面积为2681.43m2),本次调查地下水取样点位的布设重点布设于井口和有明显污染痕迹位置,考虑污染可能存在扩散在每个井场至少布设3口监测井。
(2)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监测井深度,且不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地下水监测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要有良好止水性。
(3)地下水采样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位于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如发现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4)若前期监测的浅层地下水污染非常严重,且存在深层地下水时,可以做好分层止水条件下增加深层地下水监测井,以评价深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79个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其中水土复合点49个,单一土壤采样点30个,各井场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中“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和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的要求。

土壤样品测试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常规指标,再加上本次污染识别出的特征污染物,最终确定测试指标共计62项,其中针对1990年之前建成投产井场的变压器位置点位加测多氯联苯(PCBs)总量。地下水样品测试指标根据本次污染识别结果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常规指标确定,其中GB14848-2017常规指标中选择除放射性指标和菌类指标的其余35项开展测试工作,最终确定地下水样品测试指标62项(总数与土壤检测指标巧合一致)。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岔30-14、岔30-151-156井场、岔30-152-154井场、岔30-153、岔48-136、岔48-133、岔48-119、岔30-162、岔30-161、岔30-203、岔31-231、岔31-229-230井场等12个井场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要求;其余井场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要求。

调查单位:****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镇西沙**200****基地A12区A座
联系人:李隋 158****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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