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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政发〔2015〕89号)的规定,****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你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建设培育、生产种子、苗木及苗圃工具房的设施,属于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
二、同意钦****公司苗圃场林业生产设施项目使用**市**区大番坡镇葵子村3林班294.1、294.2小班范围内的用材林林地面积共0.8718公顷(均为Ⅳ级保护林地和集体林地),用于建设培育、生产种子、苗木及苗圃工具房的设施。
三、修筑《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使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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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