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当前和今后几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起草了《**市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2月4****住建局。
联系电话:熊伟 0792-****377
电子邮箱:****@QQ.com
通讯地址:****住建局大楼一楼
附件:
1.**市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市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6年1月27日
附件1:
**市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规范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土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征收货币补偿。土地征收货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按照《****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瑞府办字〔2024〕14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房票补偿、****基地重建(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四种补偿安置方式。
2.非住宅(含商业店面、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用房、企业用房等)根据房屋性质、类型、结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装饰装修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不可移****财政局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据实评估确定。对拆迁企业合法财产损失补偿、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按厂房和不可移动机械设备评估总价的14%予以补偿。
3.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不动产登记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单位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对未经批准自行抢建、搭建、扩建等违章建筑以及其他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根据房屋周边地面上各类附着物(树木、苗木、果木等)、简易构筑物(包括室外厕所、柴房、牌楼、畜禽棚舍、水井、水泥路面等)及未使用的建筑材料等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1.征收区域划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征收区域区分:****中心**规划范围内、****中心**规划范围外。
****中心**规划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统一实行货币补偿,****中心**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可实行货币补偿、房票补偿、产权置换。
2.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是由估价机构依据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年限、装修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为房屋自身价值,因此原则上不能分户实施补偿安置。
3.产权置换方式
①房屋置换。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就近安置,先拆先选。即房屋在主**的在主**置换,房屋在**港区的在**港区置换,按征收房屋面积1:1面积调换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剩余的面积达所选房源面积60%以上的,可还房安置或按照面积根据房屋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剩余的面积达所选房源面积6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房屋面积过小,达不到安置房最小面积的,就近面积选择安置房源。所选安置房屋按原房屋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超出原房屋土地使用面积的免征土地出让金。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出让土地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被征收房屋土地缴纳面积大于置换房屋占地面积的部分,以征收时基准地价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形式退还土地出让金,国有划拨土地不予补偿。
②置换补差。一是面积差,超出1:1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剩余面积达所选房源面积60%以上的,超出面积按照多层1600元/㎡,高层、小高层1760元/㎡购买;被征收房屋过小而就近面积选择安置房源的,未达到所选房源面积60%的部分按照2400元/㎡购买。二是结构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木(土木)结构的,由被征收人按240元/㎡的标准补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免补差),框架(砖混)结构不补差。
4.房票补偿方式
房票票面具体样式及内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行确定和发放,且只能在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中使用。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比照货币补偿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指定范围内的**商品房,房票价值等同货币补偿款。
房票票面总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部分)+房票购房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总额。房票购房奖励最高为该房票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其中最高5%由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以开具房票时间至购房时间(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分阶段递减,超过12个月购房不再享受。房票不找零,一张房票可用于购买一套或同一项目多套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购买一套商品房。
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票安置票面价值相等部分契税免征政策,超出房票价款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房票使用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为准。超12个月未使用的,不再享受房票优惠,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现金形式兑付,不计算利息,兑付期为到期后的3个月内。
房票可进行转让一次,转让后受让方不再享受相关税费免征等政策,且必须在征收部门登记备案,否则由征收实施单位取消其房票购房优惠。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中心**规划范围内(含主**、**港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框架(砖混)结构的按2400元/㎡、砖木(土木)结构的按2160元/㎡标准予以补偿。
****中心**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的按1670元/㎡、砖混结构的按1550元/㎡、砖木结构的按1430元/㎡、土木结构的按1395元/㎡标准予以补偿。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由当地乡、****基地。
2.产权置换方式
①房屋置换。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就近安置,先拆先选。即房屋在主**的在主**置换,房屋在**港区的在**港区置换,按征收房屋面积1:1面积调换安置房。未建设安置房的乡镇不执行房屋置换政策,已建设安置房的乡镇可以本地安置房置换。
被征收房屋剩余的面积达所选房源面积60%以上的,可还房安置,剩余的面积达所选房源面积6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家庭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按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就近户型面积选择安置房。
②置换补差。一是面积差,超出1:1产权置换且剩余面积达所选房源面积60%以上的,超出面积按照多层1600元/㎡,高层、小高层1760元/㎡购买。二是结构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木(土木)结构的,由被征收人按240元/㎡的标准补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免补差),框架(砖混)结构不补差。三是楼层差不予计算。
3.房票补偿方式
****中心**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可根据货币补偿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票补偿方式执行。
4.宅基地重建
根据《**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符合**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一户一宅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由当地乡、****基地重建。
5.人口认定
****派出所户籍为依据,在征收范围内、拆迁公告日之前的家庭人口。
(1)独生子女(以计生部门证明为准)按2人计算。
(2)原为被拆迁所在地的现役义务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狱服刑人员,予以计算。
(3)被拆迁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出生的人口,予以计算。
(4)对“挂户”或已出嫁不在征收所在地常住的人员,其户口虽在征收所在地,但不予计算,“纯女户”均已出嫁的户口在征收所在地的按一户人口计算。
6.分户认定
****派出所户籍为依据,在征收范围内、拆迁公告日之前的常住家庭户。
(1)家庭成员中夫妻、未成年子女虽然户口分开登记(有多个户口本)但只能按一户计算。
(2)未婚子女不能分户;其中已婚并分割财产和父母分开居住的,可视为分户,但父母不能单独立户,必须与一个男丁合算为一户;纯女户且其女儿全部出嫁的,可单独立户。
(3)同在一户口簿且不是二次拆**置的四世同堂,视为两户。
(4)一栋多户中的二次拆迁户不立户。
(5)经人口认定后,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可分成两户。
(6)房屋实际所有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且多子女的,最多按两户计算。
四、安置补助及奖励
1.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之日算起,****中心**规划范围内为800元/户/月,****中心**规划范围外为500元/户/月。
(1)选择货币补偿和房票补偿的,为6个月的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租房费用)。
(2)选择产权置换为现房的,为3个月装修期安置补助费。
(3)选择产权置换为期房的,为搬迁腾空之日起至第一套安置房交房止,另加3个月装修期租房费用。
(4****基地重建的,以18个月为过渡安置补助期限,另加3个月装修期。
2.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1800元/户(其中补助搬迁费1200元/户,水、电、网络、空调等设施移装费600元/户)。
4.奖励资金
为提高居民参与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对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奖励。
(1)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验收完毕的,给予奖励5000元。同时,启动后十五日内完成签订协议并腾空验收完毕的另行奖励4000元;启动后三十日内完成协议签订并腾空验收完毕的另行奖励3000元;启动后四十五日内完成协议签订并腾空验收完毕的另行 奖励1000元。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和房票补偿方式的,在征收期限内腾空验收并拆除完毕的给予奖励15000元/户。
(3)企业厂房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10000元/户。
五、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评估测绘
1.评估机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已报名登记的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或由实施单位组织投票、抽签等选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提供房屋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进行实地查勘、丈量。若被征收人既不如实提供材料又不配合实地查勘,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估价失实所致的不良后果。
2.房屋类型认定及补偿依据。房屋类型按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出让、国有划拨及集体土地房屋,以自然**部门登记为准。按房屋性质及用途分为住宅、办公用房、企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等。根据房屋类型,依据《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和房屋结构、建筑面积,或自然**、住建、财政、评估机构的测量评估作为补偿依据。房屋评估测量不计算区位、成新。
3.房屋装饰装修评估。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按照房屋装饰材料、装修成本及成新率,据实评估确定。
4.地面附着物清点或评估。由自然**、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补偿标准据实确定;不可移动机械设备由****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据实评估确定。
六、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
1.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在签约后十日内打入被征收人村级账户,并根据土地权属分解至村组和农户。
2.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在签约后十日内补偿款60%打入指定账户,房屋腾空后十日内补偿款全部打入被征收人指定账户。
3.房屋征收安置补助(含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奖励资金、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等资金在签订协议并腾空验收完毕后十日内打入被征收人指定账户。
七、其他事项
1.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土地上进行恶意抢栽抢种等行为;不得在房屋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行为,各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户籍、产权过户、证照等相关手续。
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所属征收范围内的实施单位负责签订,房屋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房屋有买卖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确权后确定产权人),产权人未到场的,则由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前每栋房屋正、后面留存影像资料存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人须在签订协议15日内,先行清偿债务或另设抵押权,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拆迁人应按相当于债务担保部分的货****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4.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凡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直接申请保障性住房,住建部门及时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轮候。
5.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由实施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征收实施单位要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拆除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做好拆除现场环境保护工作。
6.征收范围内依法予以保护的设施和树木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和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发布前已发布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本意见发布后至新规定出**,全市所有项目按本意见标准执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各自工作程序实施;本意见中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