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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5********568241X | 建设单位法人:尹剑波 |
| 石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峨岭街道峨江路 |
| 印江县乐茂江至幕龙扶贫公路改造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812-E4812-公路工程建筑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
| 经度:108.43543,108.55645 纬度: 27.91305,27.99295 | ****机关:印江****生态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7-01 |
| 印环复〔2017〕1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6400 |
| 232.3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5********568241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营瑞****公司 |
| ****0602MA6DK61G2X | 验收监测单位:****集团****公司 |
| ****0111MA6HFG6M7R | 竣工时间:2021-12-08 |
| 2021-12-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1-12-31 |
| 2026-01-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104eCHoP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路线全长23.384km,项目全线均为双向两车道:改扩建路段按三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度7.5m,设计时速30km/h;完全利用路段维持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6.5m,设计时速20km/h。 | 实际建设情况:路线全长23.375km,项目全线均为双向两车道:改扩建路段按三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度7.5m,设计时速30km/h;完全利用路段维持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6.5m,设计时速20km/h。 |
| 本项目线路23.375km,比环评阶段少0.009km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生活垃圾收集桶,项目沿线每隔500m设置一个,共47个; 2.生态恢复措施 ①施工营地:施工结束后,已将施工营地原物退还屋主,不影响其继续使用; ②弃渣场:已将其复绿,复绿面积4.16hm2 ③临时表土堆放场:1#表土堆放场、2#表土堆放场和3#表土堆放场已复垦为旱地,复垦面积共1.90hm2,4#表土堆放场、5#表土堆放场和6#表土堆放场已复绿,复绿面积0.82hm2 3.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大鱼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①K23+260~K23+384两侧安装加强型防撞护栏约248m; ②在该桥梁K23+320附近设置1个事故收集池,容积6.0m3,收集管网约300m ③在K23+260和K23+384处各设置提示标志牌(共两块) ④编制施工和营运期间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满足《**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13]17号)的相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生活垃圾收集桶,已在沿线各村寨路口、人员集中路段及停车区附近,重点设置了容量更大、更易于投放和转运垃圾收集斗,以满足周边村民及过往司乘人员的垃圾投放需求; 2.生态恢复措施 ①施工营地:施工结束后,已将施工营地原物退还屋主,不影响其继续使用; ②项目实际启用了5个弃渣场用于堆放弃土弃渣,总占地面积3.69 hm2,5个弃渣场均已完成复绿复垦工作。 3.环境风险预防措施:经现场调查及核实,鉴于大鱼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本项目与之实现了有效的空间避让(最近距离475m),从源头上消除了对该饮用水水源地的直接环境风险。同时,项目全线桥梁防撞护栏及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功能完好,能够有效收集并排放路面雨水,降低了事故状态下车辆坠落或污染物直接进入周边水体的风险。营运期间,路面径流经收集后有序排放,对沿线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
| 经现场调查及核实,鉴于大鱼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本项目与之实现了有效的空间避让(最近距离475m),从源头上消除了对该饮用水水源地的直接环境风险。同时,项目全线桥梁防撞护栏及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功能完好,能够有效收集并排放路面雨水,降低了事故状态下车辆坠落或污染物直接进入周边水体的风险。营运期间,路面径流经收集后有序排放,对沿线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K23+200~K23+384(终点段)为完全利用路段 | 实际建设情况:K23+200~K23+384(终点段)为完全利用路段实际已按三级公路标准改建。 |
| 环评指出,K23+200~K23+384(终点段)为完全利用路段,穿越大鱼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经现场核实,该保护区范围已调整,项目距一级保护区最近距离为475m,不再重叠;终点段路段(利用路段)实际已按三级公路标准改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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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垃圾收集桶项目沿线每隔500m设置一个,共47个 | 已在沿线各村寨路口、人员集中路段及停车区附近,重点设置了容量更大、更易于投放和转运垃圾收集斗,以满足周边村民及过往司乘人员的垃圾投放需求; |
| 1 | ①施工营地 本项目施工期需设置3个施工营地,均为租用沿线闲置的居民住房。总占地面积约2.41hm2。施工结束后,可将施工营地原物退还屋主,不影响其继续使用。 ②弃渣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首先,弃渣场应遵循“先挡后弃”的原则。堆渣前应按照水保要求对渣场设置截排水沟,在排水沟出口设置沉砂池,以减少雨水的对渣土的冲刷和含泥废水对周边地表水体的影响。堆渣期间,应在渣土倾倒时进行洒水降尘,降低扬尘对渣场周边植被的影响。堆渣结束后,应及时利用前期剥离的表土对渣场进行复绿,复绿面积4.16hm2。 ③表土保护措施及建议 对剥离的表土应严格按照《****办公厅******厅省农委**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2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将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项目沿线绿化及临时工程的表层覆土。 临时表土堆放场在堆土前应采用编织袋装土作为临时挡墙,表土堆放同样应遵循“先挡后弃”的原则。同时合理设置截、排水沟,在排水沟出口设置沉砂池,以减少雨水的对表土的冲刷和含泥废水对周边地表水体的影响。表土清理完成后,将表土堆放场全部复垦为旱地,复垦面积2.72hm2。 | 1.施工营地:施工期设置的3处施工营地全部租用沿线闲置居民住房,未新增临时用地。施工结束后,已清理现场并完好退还屋主; 2.项目实际启用了5个弃渣场,总占地面积 3.69 hm2。具体管理如下: ①严格遵循了“先挡后弃”原则,堆渣前已设置截排水沟及沉砂池; ②堆渣期间实施了洒水降尘; ③堆渣结束后,已利用剥离的表土对弃渣场进行了全面复绿、复垦。 3.表土剥离与保护:施工前已按规剥离耕作层并集中堆放;临时堆场采用编织袋围挡,配套截排水及沉砂设施;剥离表土全部用于沿线绿化和临时工程复垦。 |
| 1 | 本项目涉及1处敏感水体,为大鱼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路线桩号K23+260至K23+384段,穿越长度约0.124公里。为有效防范危险品运输事故对水源地水质造成污染,拟采取以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在该路段两侧设置总长约248米的加强型防撞护栏;在桥梁附近桩号K23+320处**1座容积为6.0立方米的事故收集池,并配套建设约300米长的收集管网,用于拦截和收集事故泄漏物;同时,在保护区两端(K23+260和K23+384)分别设置提示标志牌,共2块,以警示过往车辆注意水源保护。编制施工和营运期间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满足《**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13]17号)的相关要求) | 2.经现场调查核实,该水源保护区范围已进行调整。调整后,本项目距一级保护区最近距离为475m,与该保护区再无重叠,因此本项目不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目标。 本项目在所有桥梁两侧均设置防撞护栏,公路设置有径流收集系统,公路营运期形成的路面径流将最终通过雨水排水系统排放,路面径流对地表水体的影响很小。 |
| K0+000~K3+660(乐茂江至罗场乡段)以及K23+260~K23+384路段为完全利用路段,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K0+000~K3+660为完全利用路段;K23+200~K23+384(终点段)环评提出为完全利用路段,穿越大鱼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经现场核实,该保护区范围已调整,项目距一级保护区最近距离为475m,不再重叠;终点段路段(利用路段)实际已按三级公路标准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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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环评阶段(工可线路)环评报告提出,本项目路基开挖期间剥离表土1.52万m3,拟设置6个表土堆放场,总占地面积约2.72hm2。 2.环评阶段(工可线路)环评报告共设弃渣场3处,总占地面积约4.16hm2。分别位于泡冬坪、快场村和格兰沟。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工程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表土实际剥离总量为40,170m3,清理的表土堆放于就近弃渣场,不设专门的表土堆放场,全部用于沿线绿化和临时工程复垦。 2.工程实际建设情况,沿线共设置5个弃渣场用于堆存施工中产生的弃渣,总占地面积为3.69hm2,弃方167,420m3,5个弃渣场已进行了全面复绿、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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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