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盐釆购公告竞价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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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釆购公告竞价采购公告

采购模式:企业采购采购方式:竞价采购项目类型:货物

发布时间:

2026-02-02 14:00:00

****工业盐釆购公告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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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6-02-03 14:00:00加急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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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购公告

****受****委托,对****所需的工业盐物资进行网上公开采购,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单位参加。

一、物资名称、数量:工业盐,数量3500吨。

二、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执行标准:

工业盐

氯化钠(NaCl)

≥97.00%

水分

≤3.00%

硫酸根离子

≤0.30%

钙镁离子

≤0.25%

水不溶物

≤0.05%

无机铵

≤0.3mg/100g

≤100μg/g

总铵

≤1mg/100g

二氧化硅(Si02)

≤20μg/g

锶(Sr)

≤4μg/g

钯(Pd)

≤0.5μg/g

钡(Ba)

≤0.5μg/g

铝(Al)

≤1μg/g

镍(Ni)

≤0.1μg/g

铅(Pb)

≤3μg/g

汞(Hg)

≤0.4μg/g

铬(Cr)

≤10μg/g

锰(Mn)

≤0.1μg/g

氟(F )

≤10μg/g

亚铁氰化钾

溴(Br)

≤300μg/g

铁(Fe)

≤1μg/g

碘(I )

≤0.5μg/g

服务间限(供货时间):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28日前,交货地点:宜****工业园区。

三、参选单位应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合法存续的工业盐生产企业,****集团体系内具有工业盐销售资质的全资/****公司、母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具有ISO9000质量认证;

****公司信誉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

(四)实缴资本不为0。

四、(一)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

2026年2月2日14点起至2026年2月3日14:00止;异议提出截止时间:2月3日14:00止加急标书代写

(二)网上竞选时间为:

2026年2月3日14:00起至2026年2月3日18:00止

五、定选原则: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选,选择1家供应单位签订供货协议。

六、注意事项:

价格有效期及相关责任:网上报价价格以最终被选取单位的报价为准,价格有效期为报价截止时间后10个工作日之内;参与报价单位被选取后不履行相应义务或延迟供货,给买方造成生产系统或其它损失的,须追究经济损失。加急标书代写

七、保证金交纳方式:

不缴纳保证金

八、其他事项:

(一)中选单位应在买受人规定的时间内与**博原****公司签订合同,逾期视为放弃中选资格,买受人有权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二)若对本次网上竞价有疑问,****公司采购监督管理专线0831-****658。

(三)为便于准确的通知中选结果,网上竞价单位需在报价备注栏里清楚注明有效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传真号码,邮箱地址。

(四)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集团****中心

地址: **省宜****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联系电话:188****7159

联系人:杨鹏程

详细情况和具体要求请电话咨询。

(五)网上竞价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宜企阳光采购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进行注册。

第二步:点击本项目名称参与报名及报价。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日

附件: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工业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省宜****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出卖人: (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买方”)

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

第1条 产品名称、厂家、等级、数量、价格

产品

生产厂家

产品等级

数量 (吨)

含税单价 (元/吨)

税率

税额

(元)

不含税金额(元)

含税金额(元)

含税金额大写:

价格约定:以上价格是否随行就市,是()否();当价格为随行就市的,每次的结算价格以买方的《价格确认函》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非随行就市价格的,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涨价;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货数量,如遇市场价格下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逾期供货数量应按下跌的价格执行(下跌的价格以买方当期相似区域采购的价格为准)。

第2条 质量标准

产品执行 标准,其中二氧化硅≤μg/g,碘离子含量≤μg/g,锶含量≤μg/g,不添加亚铁氰化钾,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3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3.1 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 交货。

3.2 交货时间:合同有效期内按月均衡交货和按买方通知交货。

第4条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第5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以买方过磅计量为准。

第6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与回收

散装或符合标的物运输要求的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第7条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7.1 由买方按第2条约定检验验收。当货物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买方在 日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卖方在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 日内派员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并送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其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的质量依据,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逾期未派人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的,视为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和处理方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2 若质量不合格(达到拒收标准)买方作出退货处理时,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对退货****工厂(或指定现场)的处理,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退货量不应超过买方实收不合格批次到货数量。卖方逾期未作退出处理的,视为卖方放弃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有权自行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8条 结算方式

8.1 每批次结算价格以合同第1条约定的价格为基础价并按质检结果对应的奖惩(或增减)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8.2 质检结果对应奖惩(或增减)调整和拒收标准如下:

8.2.1 氯化钠含量≥97%为合格,每低于97%结算时按超标比例进行数量折算。(实际结算数量=实际氯化钠含量/优级品氯化钠含量指标97%×此批工业盐到货数)

8.2.2 硫酸根离子含量≤0.30%为合格,每超出0.01%结算时单价扣0.2元/吨。

8.2.3 钙镁离子含量≤0.25%为合格,每超出0.01%结算时单价扣0.2元/吨。

8.2.4 碘离子含量≤0.5μg/g,超过0.5μg/g买受人有权拒收,如未退货,结算时单价扣2元/吨。

8.2.5 锶含量≤4μg/g,超过4μg/g结算时单价扣2元/吨。锶含量检测周期为每周一次,取当周送货综合样进行检测。

8.2.6 含有亚铁氰化钾,买受人有权拒收,如不能达到拒收条件,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9条 付款方式及开票

9.1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买方收到货并质检验收结算后,卖方应按照结算向买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及开票价以实际结算到货量和结算价为准。买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上月结算价款。

9.2 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供货货值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0日,卖方除双倍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卖方本合同即终止。

10.2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

10.3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10.4 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11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11.1 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

11.2 合同价格、数量系商业秘密,卖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12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 种方式处理。

①****委员会仲裁解决;②****法院诉讼解决。

第13条 合同经办人及送达

13.1 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

卖方经办人: ,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邮寄送达地址: 。

买方经办人: ,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ybty.com,邮寄送达地址: 。

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期。

13.2 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14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买方可根据生产用量进行采购数量调整,提前 天通知卖方,卖方同意并接受买方的调整计划。

14.2 卖方应当按时将买方需求供应量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买方提前 日通知卖方。如因交通运输困难或产量不足等情况,卖方应采取紧急的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买方需求供应量。

14.3 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4.4 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14.5 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14.6 卖方负责将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卖方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卖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7 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14.8 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执 份,买方执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14.9 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5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卖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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