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包号:/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11-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六鑫****公司
地址:扬****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勉励****公司
地址:**市碧****园区D1栋17-10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县青龙街道城南印象七栋一单元
当事人:晏博
地址:**市碧****园区D1栋17-10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处理结论是-错误的。
投诉事项2: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我方在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完全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响应和填写,不存在投标无效情况,不能作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打“黑色五角星符号的实质性响应条款”的判断依据。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未根据相关要求提供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投诉人因上述投诉事项,****财政局提出投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委员会对我公司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的结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委员会作出的无效文件处理结论。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投标人投标无效。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
3.代理机构前期的质疑答复函资料,存在部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完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