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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高登东街71号电镀厂宿舍区B幢306房业主林森向我局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业务。经查,该房屋为集资房,房屋建筑面积为71.73㎡,所在楼幢占地面积为882.87㎡,楼幢总建筑面积为7235.72㎡。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为保障本楼幢全体业主的权益,单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楼幢占地面积/楼幢总建筑面积)×单户房屋建筑面积方式计算。现我局决定:从该楼幢882.87㎡占地面积中,将8.75㎡土地使用权分摊至林森名下,注销原登记在**市自行车零件电镀厂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琼(2025)**市不动产权第****677号项下对应上述分摊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该楼幢剩余874.12㎡占地面积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摊至本楼幢其余业主名下,后续其余业主申请办理该项业务时,我局不再另行发布通告。
如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诉,期满未提出申诉,将视为无异议,我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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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经办科室:****中心权籍质检科;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898-****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