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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调整意见 |
| 1 | 用户人口变更 | 常态化工作 | **** | 否 | 保留 | |
| 2 | 水费催缴服务 | 常态化工作 | **** | 否 | 保留 | |
| 3 | 用水性质变更办理 | 常态化工作 | **** | 否 | 保留 | |
| 4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七条:**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
**** | 否 | 保留 | |
| 5 | 用水量、水费交纳情况、用水性质、抄表收费时间相关查询 | 常态化工作 | **** | 否 | 保留 | |
| 6 | 城市市政、园林、环卫、消防用水办理 | 常态化工作 | **** | 否 | 保留 | |
| 7 | 维修网点便民服务信息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 | 否 | 保留 | |
| 8 | 供水设施及管网抢修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否 | 保留 | |
| 9 | 抄表收费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 **** | 否 | 保留 | |
| 10 | 拆表销户办理 | 常态化工作 | **** | 否 | 保留 | |
| 11 | 水质检测结果公布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 | 否 | 保留 | |
| 12 | 停止供水、降压供水通知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机关消防机构。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 | 否 | 保留 | |
| 13 | 代收污水处理费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 **** | 否 | 保留 | |
| 14 | 用户接水服务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 | 否 | 保留 | |
| 15 | 用户更名办理 | 常态化工作 | **** | 否 | 保留 | |
| 16 | 供水24小时服务热线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 **** | 否 | 保留 | |
| 17 | 水表出户改造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 | 否 | 保留 | |
| 18 | 二次供水设施消毒及水质检测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 **** | 否 | 保留 | |
| 19 | 代收水**税 | 1.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水**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配置工程)等水**。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415号)“我省将开展水**税改革试点,征收水**税,停止征收水**费。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现就水**税改革试点及供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要督促本地供水企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企业营业场所、缴费通知单、发票中将“水**费”更改为“水**税相关成本费用”;在供水价格调整时,应将公布的终端综**价中单列的“水**费”更改为“水**税相关成本费用”。 |
**** | 否 | 保留 | |
| 20 | 水价信息公布 | 1.《**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2.****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 )第八条第二款:城市供水行业应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等相关信息。 |
**** | 否 | 保留 | |
| 21 | 结算水表校验代办服务 | 《**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 **** | 否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