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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工4000吨非金属矿物制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环境保护部或****受理中心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服务中心(**区龙云街57号 ****政府南门向西100米**),邮编:455000
联系电话:037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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