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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防范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造成的矛盾纠纷与投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餐饮服务经营者选址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能选址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宜居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感谢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理选址、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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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