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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30
新水函〔2026〕23号
**市****公司:
我局于2025年12月17****公司峰荟苑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报告和现场质询答疑,发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内容及组成不全面,工程占地面积分析不准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分析不准确等问题。根据《****水利厅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办法(试行)》(粤水规范字〔2021〕3号)第十四条(三)项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内容不全面,视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及《****水利厅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我局于2026年1月20****公司送达《关于撤销峰荟苑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函》,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关于准予峰荟苑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1月30日
抄送:**区会城街道****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