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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9-****037 0599-****826(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中心****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4200
| 序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决**期 |
| 1 | ****关于批复******社会保障局****学校校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南环保审函〔2026〕15号 |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