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龙潮**侧(原三星地块)地块;
占地面积:85186.23m2;
地理位置:****开发区龙潮**侧;
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围蔽闲置荒地;
未来规划: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和城市道路用地(S1);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国寰****公司联合体;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2月。调****开发区龙潮**侧,地块占地面积为85186.23m2。****中心坐标:110.222560° E,21.143414° N;现权属人为:****管理中心,调查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和城市道路用地(S1)。
调查地块1988年前为农用地,1988****集团****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地块东侧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汽车厂”),本地块为三星汽车厂的一部分,为企业的预备仓库、****维修部,经调查,地块内预备仓库一直闲置未实际投入使用。2000年三星汽车厂全面停产搬离,****维修部出****维修厂,其余区域均闲置。2013年地块内原预备仓库拆除,****驾校,原加油站区域闲置。2017年地块外东侧修建盛和园小区,****加油站区域建设项目部和工人宿舍。2021****中心收回土地,****汽修厂、驾校和项目部搬离,随后构筑物拆除,地块闲置围蔽。
调****加油站和汽修厂,考虑加油站产生清洗废水,且该区域有地下汽油、柴油罐储存,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有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多环芳烃、苯系物、铅。汽修厂经营过程产生汽车使用的喷漆,可能存在的污染物VOCs(苯、甲苯、二甲苯),车辆维修或清洗,可能含有少量的废机油,可能存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车辆维修打磨过程中可能存在污染物重金属(铜、铅、镍、锌)。
周边50m范围内相邻地块历史情况包括农用地、村庄、三星汽车厂金属废料场、修理室、材料库、锅炉房、金属材料库、成品库、食堂、道路、荒地、工地项目部等,金属废料场废钢材露天堆放,锈蚀后可能会产生重金属锌,锅炉房内燃煤烟气沉降可能引起土壤和地下水潜在污染风险,潜在污染物识别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铅、汞、镍)、氟化物、SVOCs(多环芳烃),燃油使用过程油品跑冒滴漏的情况可能引起土壤及地下水潜在污染风险,潜在污染物识别石油烃(C10-C40),故调查地块潜在污染物考虑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铅、汞、镍、锌)、氟化物、SVOCs(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重点关****加油站、汽修厂、驾校等区域,其余其余为非重点区域,地块内潜在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SVOCs(多环芳烃)、VOCs(苯、甲苯、二甲苯)、氟化物、重金属(铜、砷、镉、六价铬、铅、汞、镍、锌)。地块存在潜在污染风险,应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初步采样阶段
本次调查土壤采样工作于2025年7月9日-7月20日进行,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42个,采集土壤样品175个(不含现场平行样);地块外布设对照土壤采样点2个,共采集对照表层土壤样品2个(不含现场平行样)。土壤样品均分析了pH值、水分、45项、石油烃(C10-C40)指标,部分点位土壤样品分析了多环芳烃8项、锌、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指标。
本次调查地下水采样工作于2025年8月6日~8日开展,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5个,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不含现场平行样)。因此,本项目共采集5****实验室检测。地下水样品均分析了pH、浊度、六价铬、镍、汞、砷、镉、铜、铅、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16项、甲基叔丁基醚、挥发性石油烃(C6-C9)、锌、氟化物在内的共35项指标。
一、土壤样品检测如下:
①pH值范围为4.03~10.65,以轻度酸化、无酸化或碱化土壤为主。
②9种重金属和无机物中,除六价铬未检出外,其余指标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一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
③调查地块共检测28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仅氯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氯仿、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1,1,2-三氯乙烷、氯苯少量样品存在检出外,其余18种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所有检出指标检出结果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④调查地块共检测17种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仅萘、菲、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少量样品存在检出外,其余10种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所有检出指标检出结果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推导值。
⑤调查地块石油烃(C6-C9)所有样品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范围为9~374mg/kg,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如下:
①pH值范围为6.9~7.2,满足地下水III类水质标准;浊度值范围为349~402NTU,均超过III类水质标准。因项目****开发区已普及饮用自来水,地下水浑浊度不存在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同时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浑浊度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指标,故不会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造成较大影响,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②重金属和无机物指标中,六价铬、铅均未检出;其余指标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检出,检出指标的检测值均未超出地下水Ⅲ类标准限值。
③所有地下水有机物指标除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萘、二氢苊、菲、蒽、荧蒽、、苯并(k)荧蒽部分样品有检出,其余有机污染物均未检出,所有样品检出结果均未超出其推导值及筛选值。
综上可知,调查地块地下水各项指标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风险筛选值或推导值;
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除浊度出现超标情况外,其余检测项目均未超筛选值。由于浊度在地下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四、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地下水所有监测指标(除地下水浊度外)均无超筛选值情况,调查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和城市道路用地(S1)的规划使用要求,土壤及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调查地块作为第一类用地进行再开发利用从人体健康风险的角度是可行的,不需要进一步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