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公告标题 |
万金陵园吉福苑及益寿苑墓区一期建设项目(墓碑、墓穴石材采购及安装项目)【第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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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类型 |
更正公告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6-02-02 |
| 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2-12 09:00:00 |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2-12 09:00:00 |
| 变更/澄清说明 |
“变更/答疑说明文件”中涉及评审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因素、业绩类型界定、判断依据等),如牵引指标牵出的业绩定义范围规模、人员要求的专业类型及等级、奖项的描述定义等,应与重新编制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正文”)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答疑文件正文”为准,“答疑文件正文”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和评审唯一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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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内容 |
万金陵园吉福苑及益寿苑墓区一期建设项目 (墓碑、墓穴石材采购及安装项目) 答疑澄清公告(三) 各潜在投标人: ****受****的委托,****陵园吉福苑及益寿苑墓区一期建设项目(墓碑、墓穴石材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对本项目进行答疑澄清: 1、问题: 要求类似业绩:近 3 年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82万元的墓碑相关石材(货物规格、参数、数量、质地、结构、单项合同额等特征或指标,招标人根据采购货物情况填写)的供货业绩。是否合理 2.依据和理由: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要求(如要求合同金额不低于某数值)通常不合法,因其可能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应取消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82万元的墓碑相关石材的类似业绩要求,提供有相关类似业绩即可,以便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在能够承担本项目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投标,而不是以合同金额加以限制。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回复:本项目按照“机器管招投标”模块化招标文件(货物)示范文本设置投标人入围业绩要求,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答疑澄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和澄清文件为准,其他事项不变。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建设局****办公室,电话0736-****136。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省﹒**市﹒**区﹒**省**市**大道456号 联 系 人:朱女士 电 话: 0736-****779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省﹒**市﹒**区﹒**市**区美林街35号盐**生态园1栋3201、3202房 项目负责人:马劲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铃、**泽、何敏 电 话:157****2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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