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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委托****组织召开了专家技术审查会,结合专家审查结果及技术评估结论,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报告表”主要存在**金****公司与******公司之间责任主体未明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人居搬迁情况未明确等主要问题,现阶段“报告表”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我局决定暂不予批
准你公司本次提交的环评许可申请。待“报告表”有关问题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表”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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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