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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76176Y | 建设单位法人:吴世普 |
| 李爱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 |
| ******市**县三里**吕山金矿排土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3-N7723-固体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芜**陵县 **芜**陵县 |
| 经度:118.265278 纬度: 30.74277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15 |
| 芜环行审〔2025〕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676176Y001W |
| 2025-09-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63.83 |
| 21.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76176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11MA2NF1GC6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1MA2NF1GC6Q | 竣工时间:2025-07-16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0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html/show-916.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阶段排土场分两期建设,排土场堆存总高度为90m,其中一期工程容积76.64万m3,高度至40m,占地面积5.53hm2,二期工程容积为250.96万m3,高度至90m,占地面积4.63hm2。排土场合计总占地面积10.16hm2,工程包含露天排土堆场、拦渣坝及配套设施;环评要求平台坡脚设置盲沟;回水系统管道为暗管形式;沉淀池容积6000m3;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不分期建设,当前项目已建设容积80万m3,占地5.56hm2,总高度40m,****建设部分不再建设,剩余需处理废土石方均内部自身消化,不再进入排土场内;实际平台坡脚设置排水沟;回水系统管道由暗管改为明管形式;沉淀池容积从6000m3调整为6500m3; |
|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不分期建设,当前项目已建设容积80万m3,占地5.56hm2,总高度40m,****建设部分不再建设,剩余需处理废土石方均内部自身消化,不再进入排土场内,****建设部分工程,较环评内容占地面积减少,堆存高度减少、排土期减短,当前实际仅建设2个平台,对应排水沟、截水沟长度根据实际布局有所调整。项目占地面积减少直接减少了占地内植被破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属于优化,堆存高度减少提高了排土场最终安全稳定性,属于优化,排土期减短,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长期影响,排水沟、截水沟均按照设计落实,满足项目排水需求,因此以上均不属于重大变动;实际设置为排水沟,项目当前仅设置2个平台,宽度为20m,实际工程阶段,排水沟设置位置与坡脚有一定距离,不会导致破面碎石进入排水沟内,不影响排水效果,因此不会导致排水系统弱化,不属于重大变动;回水系统管道由暗管改为明管形式,实际工程排土周期较短,直接采用明管形式更为方便,不影响回水工程,不会导致项目排水进入外环境,不属于重大变动;沉淀池容积从6000m3调整为6500m3,****建设部分内容,排土场汇水面积减少,同时沉淀池汇水能力提高,属于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清除植被、场地平整、建筑物地基挖掘及施工、排土、压实、生态复垦复绿 | 实际建设情况:清除植被、场地平整、建筑物地基挖掘及施工、排土、压实、生态复垦复绿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照环评及批复内容落实 | 实际建设情况:已按照环评及批复内容落实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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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沉淀池处理 | 本项目废水均不外排,排土场淋溶水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标准限值(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后回用。 | 施工期施工机械设备洗涤用水及施工现场清洗废水进入施工场地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喷淋除尘。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过以上措施后项目施工期对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排土场淋溶水,排土场淋溶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部分回用于道路和排土场抑尘,其余通过泵送至沙南冲防洪池,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项目运营期对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 | 废水监测结果分析评价:在竣工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排土场沉淀池废水出口中废水各监测因子的日均值均低于限值要求,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标准限值(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加强管理、湿式除尘 | 项目运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 项目施工过程中做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工作,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土方表面采取压实、覆盖等措施,施工扬尘经洒水抑尘、雾炮降尘等措施,项目大大减少工地扬尘对周围的环境空气影响,其影响可以降低到较小程度。 运营期加强排土场管理、废土石进入排土场后分区作业,采用密目网苫盖覆盖和雾炮喷雾抑尘,场区外运道路采用碎石硬化,配备洒水车洒水降尘等措施后,运营期项目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分析评价:在竣工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值小于标准限值,排放浓度范围在0.184~0.296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 |
| 1 | 隔声减震、加强管理 | 项目运营期噪声厂界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 | 施工过程中噪声源为使用的运输车辆及各种施工机械,如挖掘机、推土机等。项目通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加强施工管理,减轻了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主要噪声设备主要为自卸汽车和推土机等,通过车辆限速,禁止鸣笛,禁止超载,加强噪声防治管理,降低人为噪声,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加强职工环保意识教育,提倡文明生产,防止人为噪声等措施后,运营期噪声对区域声环境的影响可降至最低。 |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分析评价:在竣工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区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均在标准限值内,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 1 | 项目通过加强固废管理工作,施工期及运营期固废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 项目通过加强固废管理工作,施工期及运营期固废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
| 1 | 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项目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严禁乱砍滥伐。****建设部分工程内容,占地面积减少,大大减少了工程对区域地表植被的破坏,且施工期变短,施工过程对周边生态影响变小且更短暂。运营期排土完成后按照林地进行封场复垦复绿,林地利用水平不低于原状态,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项目同时做好施工期和营运期水土保持工作,配置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水保体系,运营期项目已在排土场周围及内部建设截排水措施,同时设置沉淀池等设施,采取边填埋、边恢复等措施,减少了运营期的水土流失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项目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严禁乱砍滥伐。****建设部分工程内容,占地面积减少,大大减少了工程对区域地表植被的破坏,且施工期变短,施工过程对周边生态影响变小且更短暂。运营期排土完成后按照林地进行封场复垦复绿,林地利用水平不低于原状态,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项目同时做好施工期和营运期水土保持工作,配置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水保体系,运营期项目已在排土场周围及内部建设截排水措施,同时设置沉淀池等设施,采取边填埋、边恢复等措施,减少了运营期的水土流失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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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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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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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对野生动物活动的影响,做好截排水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意识,严禁捕猎野生动物和乱砍乱伐。落实各阶段排土场生态恢复措施。落实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不得超范围超时限占用林地。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范围均在红线内,有做好截排水措施,水土流失措施落实到位,施工期及运营期做好了相应环保管理,本次验收期间,当前企业即将开始进行复垦复绿工作,复垦完成后封场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植被恢复措施。 (1)地下水监测:封场后,将继续按要求对堆存作业区地下水监测井的地下水进行监测。 (2)地面沉降监测:封场后,每年监测一次地面沉降以检测堆存区域的地面沉降程度。 (3)场地维护 ①场地维护包括临时道路、表面排水沟及封场绿化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②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淋溶水量增加,防止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③封场后,需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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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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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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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