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审字〔2026〕3号 ********水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6-02-02 15:27
**市**区国有****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水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水库以南、京密引水渠以西、怀长路以北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水厂工程。取水工程包括取水口和取水管线,取水口设置在京密引水渠内侧渠坡,取水管线采用管径1200毫米的输水管道,全长300米;净配水厂工程包括集水池、提升泵房、澄清池、臭氧接触池、炭砂滤池、超滤膜车间、污泥处理车间及配套综合楼等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供水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项目总占地面积64000.056平方米,预留远期建设用地面积13002.386平方米,本期工程建设用地面积50997.67平方米,建筑面积27428.1平方米。总投资396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2万元。项目施工和运营期主要环境问题是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拟建项目建设及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涉及京密引水渠生态保护红线,须按照报告表所列措施落实施工和管理方案,尽可能降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好生态环境保护。
(二)项目建设涉及京密引水渠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在京密引水渠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冲洗台、隔油沉淀池,排放废水,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采取报告表所列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三)施工期应合理设置施工场地,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四)施工期严格执行**市《**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T513-2018)等相关规定,控制施工废气污染;运营期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相应限值要求,食堂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相应限值要求。
(五)加强施工期间地表水水质监测,完善相关措施,降低对京密引水渠水体影响;运营期生产和生活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北排京怀****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六)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要求。
(七)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八)按照测算,拟建项目建成后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高于3.6251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不高于0.4350吨/年,颗粒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0170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高于0.012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0968吨/年。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五年内项目未能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保验收。
此复。
****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