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和兴报废机动车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拟审批公式

审批
吉林-长春-九台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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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拟审批公式
时间: 2026-02-02 20:0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

公示日期: 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4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0431-****9723 ****审批办)

通讯地址:****政府****中心 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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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

**市******工业园)内,租用**市****公司厂区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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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位于**市******工业园)内,租用**市****公司厂区进行建设。建设作业区、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回收拆解3.2万辆报废机动车(其中,报废普通燃料机动车3万辆,报废新能源汽车2000辆)的能力,并对该项目拆解产物中的废塑料进行破碎,年破碎塑料2260吨。项目冬季取暖采用电采暖。

1. 报废机动车拆解排空、抽取等工序及危险废物贮存产生的废气均经相应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1#)排放,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拆解、切割、打包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均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1#)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塑料破碎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2#)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 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均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处理厂进水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厂。拆解场地、贮存场地的地面须全部硬化并落实防渗漏措施。

3. 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避免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4. 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注: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