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塑胶五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 项目名称 | ****塑胶五金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秋长街道白石村地段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项目为**项目,主要从事表底和表内罩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手表底150万个,表内罩150万个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浓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二)项目须自建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研磨、甩干废水、洗膜废水、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三)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区新圩镇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四)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矿物油、含油金属碎屑、废液压油滤芯、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