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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某单位采购食堂食材
三、采购日期:2025-11-2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青经开南区**街777-17号3-06号
被投诉人:**建友友成****公司
地址:**市长征东街青湖尚城小区3号商铺门面A4-B4部分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建友友成****公司于2026年1月8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补正后,我局依法于2026年1月19日予以受理。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取消投诉人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决定违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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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