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乡市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丙二酸单对硝基苄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河南-新乡-新乡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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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丙二酸单对硝基苄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2-03 08:57

****环境局

关于《****丙二酸单对硝基苄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环书审〔2026〕3号

****:

你单位上****研究所****公司环评工程师白宇航主持编制完成的《****丙二酸单对硝基苄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次项目工艺****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铁碳微电解+UASB厌氧+好氧+MBR”,废水经处理后与纯水机排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须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A限值、《化工行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处理厂进水指标。

2、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工艺有机废气依托现有碱喷淋预处理,烘干包装废气依托现有“袋式除尘器+碱喷淋”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水喷淋处理后,经预处理后废气与危废间废气一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同时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D14554-1993)、《****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备用燃气锅炉废气依托现有低氮燃烧器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089—2021)。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机处理,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基础、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2232 t/a,SO2 0.0269t/a,NOx 0.0807t/a,VOCs 2.9292 t/a;COD 0.5678t/a,氨氮0.0371t/a。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6年 2月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人民东路甲2号,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037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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