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2-02 15:21 |
关于拟对****年产8000吨鞋材原料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建示[2026]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我局拟对****年产8000吨鞋材原料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作出审批意见,现予以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日期内,向本局反映。
| 项目名称 | 年产8000吨鞋材原料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 | ||||||||
| 建设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蔡维宝 |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
| 详细地址 | **市芦浦镇漩门村漩建路5号(漩港工业区) | ||||||||
| 建设性质 | 新 | √ | 改 | 扩 | 投 资 | 1120万元 | |||
| 建设地点 | **市芦浦镇漩门村漩建路5号(漩港工业区) | 占地面积 | 1988(租用面积) | ||||||
| 项目概况 | 企业本项目租用玉****公司的2#厂房1F实施生产,租用建筑面积1988m2,主要建设年产8000吨鞋材原料生产线,共6条线,其中3条EVA粒子生产线(产能6000t/a),3条TPR粒子生产线(产能2000t/a),主要生产工艺为密炼、开炼、造粒、挤出等。其中EVA生产线、TPR生产线、仓库、储料区、配料间、成品仓库、空压机均位于1F。 |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公众参与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严格按照对策要求进行治理,及时将“三废”处理情况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 周边情况、敏感点、废水排向 | 项目东北侧162m处为漩门村居民点、西北侧420m处为金港村居民点。下载 | ||||||||
| 主要污染物产生情况 | (1)废气:密炼及开炼废气、挤出废气、风冷废气和解包投料粉尘。 (2)废水:职工生活污水。 (3)固废:废布袋、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润滑油、普通包装材料、危化品包装材料、废油桶、废过滤材料和生活垃圾。 (4)噪声: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 ||||||||
| 主要污染 防治措施 | 1、厂区内做好雨污分流工作,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进管标准后纳入市政管网,经玉****公司处理达标排放。 2、本项目在密炼机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密炼废气,密炼机顶部出气口连接的排气管收集密炼废气,在开炼机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开炼废气,密炼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后与开炼废气一起经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后通过一根15m以上的排气筒DA001排放,集气罩四周设置风帘;在每台单螺杆挤出机上方和双螺杆挤出机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在每台螺旋风筒顶部排气口管道收集,废气收集后统一采用光催化+活性炭吸附的废气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15m以上的排气筒DA002排放;在双螺杆挤出机料筒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一根15m以上的排气筒DA003排放。 3、本项目普通包装材料、废布袋均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出售相关企业综合利用,企业需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润滑油、危化品包装材料、废油桶、废过滤材料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安全处置;仓库外粘贴相关标志牌和警示牌,危废分类贮存、规范包装并应做好防风、防晒、防雨、防渗、防漏、防腐,不能乱堆乱放,定期转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文件。日常管理中要履行申报的登记制度、建立台账制度,危险废物处置应执行报批和转移联单等制度。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处理。 4、企业在设计和设备采购阶段下,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源量;合理布置车间布局;高噪声设备底部设置减震垫减震;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在进行生产时关闭门窗。 | ||||||||
一、公告时间:( 2026年2月3日 ~ 2026年2月10日)
二、反映方式:本公告期间,你如对项目污染问题有疑问,或认为该项目建设对你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显著影响,请你在本公告期内以电话、传真、信件方式向我局反映。
三、联系方式:电子信箱:E-mail:****@163.com
电话:0576-****0599 传真:0576-****0599
通信地址:****中心****环境局**分局行政审批科 邮编:317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