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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22MAE7MF9E16 | 建设单位法人:杨禹 |
| 潘年滔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省**市**县石湾镇经一**侧地段厂房A1****工业园)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31-C3831-电线、电缆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3.883889 纬度: 23.18805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08 |
| 惠市环(**)建〔2025〕39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22MAE7MF9E16001Z |
| 2025-12-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22MAE7MF9E1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22MAE7MF9E16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5-12-09 |
| 2025-12-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10 |
| 2026-01-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0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1053tHlr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从事网线的生产,年产网线1824吨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从事网线的生产,年产网线1824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拉丝→绞铜→芯线押出→直接冷却→对绞→总绞→外发编织→外押→直接冷却→喷码→包装出货 | 实际建设情况:拉丝→绞铜→芯线押出→直接冷却→对绞→总绞→外发编织→外押→直接冷却→喷码→包装出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过程没有废水排放;冷却水经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冷却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必须排入**县石****处理厂处理。 2、落实项目在芯线押出、外押、喷码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总 VOCs、氯乙烯、氯化氢 、氟化氢、恶臭的收集处理措施,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者的较严值;总VOCs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二时段排放限值;氯乙烯、氯化氢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氟化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 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3、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规定。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其中废包装材料、不良品、废过滤****公司回收利用;污泥交由有相应处理工艺的资质单位处理;废水性油墨包装桶、废机油及包装桶、含油废抹布手套、废拉丝液及包装桶、废活性炭、喷淋塔废水、废过滤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据《报告表》评价结论,综合考虑大气环境保护防护距离的范围,项目应设置50米的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协助当地规划部门做好该范围内用地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大气环境保护****医院、学校、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直接冷却废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于直接冷却用水,不外排,根据监测结果,项目直接冷却废水处理后均可以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水质标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驳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县石****处理厂处理。 2、项目芯线押出、外押及喷码工序产生的废气均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50m高的排气筒排放,监测结果显示,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者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二时段排放限值;氯乙烯、氯化氢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氟化氢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厂界无组织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限值两者中的较严者。 3、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吸声、隔声的降噪措施,监测结果显示: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包装材料、不良品、废过滤材料,分类收****公司回收;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水性油墨包装桶、废机油及包装桶、含油废抹布手套、废拉丝液及包装桶、废活性炭及污泥,分类收集****公司回收;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回收。 5、根据现场勘查,项目厂房50米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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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8101 | 1.0197 | 0 | 0 | 0.81 | 0.81 | / |
| 1 | 沉淀过滤池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 1“ 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 ”标准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者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二时段排放限值;氯乙烯、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氟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隔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其中废包装材料、不良品、废过滤****公司回收利用;污泥交由有相应处理工艺的资质单位处理;废水性油墨包装桶、废机油及包装桶、含油废抹布手套、废拉丝液及包装桶、废活性炭、喷淋塔废水、废过滤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包装材料、不良品、废过滤材料,分类收****公司回收;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水性油墨包装桶、废机油及包装桶、含油废抹布手套、废拉丝液及包装桶、废活性炭及污泥,分类收集****公司回收;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回收。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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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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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