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泉州泉港区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8万吨甲缩醛、5万吨DMMn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批
福建-泉州-泉港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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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FJ00103-0800-2026-00019
文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6〕8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26-01-28
****关于********公司8万吨甲缩醛、5万吨DMMn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6-02-02 16:47


********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8万吨甲缩醛、5万吨DMMn生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正源〔2026〕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项目因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重新开展节能审查。项目新增换热器、甲醛组合蒸发器、再沸器、冷凝器、尾气锅炉、减温减压器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建设甲醛、甲缩醛、聚甲氧基二甲醚(DMMn)生产装置各1套。项目备案总投资36330万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6.08万吨甲醛(55%,中间产品)、8万吨甲缩醛(自用69534吨)和5万吨DMMn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项目,内容符合《**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甲醇为原料,采用银法工艺生成甲醛;以甲醇和甲醛为原料,采用催化反应精馏工艺生成甲缩醛;以甲醛和甲缩醛为原料,采用“甲醛-甲缩醛”合成工艺生成聚甲氧基二甲醚。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换热器、甲醛组合蒸发器、再沸器、冷凝器、汽包、尾气锅炉、减温减压器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6年5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4723.35tce(当量值)、18362.16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2172.42万kWh、过热蒸汽(1.6MPa,230℃)123120t。项目甲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562.63kgce/t,优于《甲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46029-2025)规定的1级值(银法);甲缩醛、聚甲氧基二甲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超过66.87kgce/t、355.49kgce/t。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等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市、****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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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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