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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381290A | 建设单位法人:强成琴 |
| 郑华权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街道翠山街昌安产业园 |
| 宏佳高端智能家居产品生产制造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30-C2130-金属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街道翠山街昌安产业园 |
| 经度:119.1694 纬度: 36.509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3-31 |
| 潍环安审报告表字〔2023〕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381290A001Z |
| 2025-11-0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381290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381290A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2MABX778X5B | 竣工时间:2025-11-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gs.****.com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智能板式家具2万套、智能钢制家具4万套、智能教学家具5万套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智能钢制家具4万套、智能教学家具5万套 |
| 两期工程未建设生产智能板式家具,产品产能相应减少,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激光下料、冲床、折弯、焊接组装、打磨、抛丸、预脱脂、主脱脂、水洗、硅烷、喷塑、固化、开料、机加工、组装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工程激光下料、冲床、折弯、焊接组装、打磨、抛丸、喷塑、固化、机加工、组装,与一期工程验收相比增加建设了预脱脂、主脱脂、水洗、硅烷等工序 |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生产车间开料粉尘经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1排放,激光下料粉尘经2#布袋除尘器由15米排气筒P1排放,抛丸粉尘经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1排放,喷塑废气经大旋风+二级滤芯回收装置+4#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1排放;固化废气及经低氮燃烧器燃烧的天然气废气(包括水洗后烘干及固化)经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2排放,1#生产车间封边废气经2#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2排放;2#生产车间开料粉尘经5#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3排放,2#车间封边废气经3#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4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异味臭气通过加强设备管理和厂区内绿化无组织排放;其他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设备密闭、车间通风、增加厂区绿化无组织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由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公司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内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噪声消声、隔音、减震等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废钢渣、废包装材料、冲床及打磨产生的下脚料、废焊渣、机加工产生的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木屑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滤芯回收装置回收的塑粉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污泥、废渣、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收集后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1#生产车间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1排放,喷塑废气经脉冲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3排放,固化废气及经低氮燃烧器燃烧的天然气废气(包括水洗后烘干及固化)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2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激光下料粉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其他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设备密闭、车间通风、增加厂区绿化无组织排放。二期工程新增排气筒P3,抛丸布袋除尘器、喷塑脉冲除尘+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筒P1、P2均依托一期工程现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由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公司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内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噪声消声、隔音、减震等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废钢渣、废包装材料、冲床及打磨产生的下脚料、废焊渣、机加工产生的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木屑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滤芯回收装置回收的塑粉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污泥、废渣、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收集后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两期工程未建设开料、封边工序、未建设2#生产车间,无相应废气产生,实际生产过程喷塑废气经脉冲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P3排放,激光下料粉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未增加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且根据监测数据排气筒P3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均达标,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均达标,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205 | 0 | 0 | 0 | 0.02 | 0.02 | |
| 0 | 0.0458 | 0 | 0 | 0 | 0.046 | 0.046 | |
| 0 | 0.0015 | 0 | 0 | 0 | 0.002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056 | 0.0124 | 0 | 0.0056 | 0 | 0.012 | 0.007 | / |
| 0.0148 | 0.0124 | 0 | 0.0148 | 0 | 0.012 | -0.002 | / |
| 0.1099 | 0.2262 | 0 | 0.0779 | 0 | 0.258 | 0.148 | / |
| 0.0098 | 0.0096 | 0 | 0.0098 | 0 | 0.01 | 0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其他排污单位三级标准及******公司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 | |
| 2 | 污水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其他排污单位三级标准及******公司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 生产废水经厂区内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 | 项目厂区污水排放口的排放废水中各污染因子pH值两天监测最大范围值值为7~7.1(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日平均最大值为223mg/L;氨氮日平均最大值为7.21mg/L;悬浮物日平均最大值为7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未检出;溶解性总固体日平均最大值为6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平均最大值为69.1mg/L;石油类日平均最大值为2.66mg/L。废水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其他排污单位三级标准及******公司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
| 1 | 排气筒P2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 | 项目固化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P2排放。 排气筒P2中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表1中的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 项目喷塑、固化及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气筒P2出口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1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74kg/h,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表1中的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P2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2kg/h,SO2、NOx未检出,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浓度均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 |
| 2 | 排气筒P3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项目喷塑废气经密闭的喷粉室收集后经脉冲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P3排放 | 项目喷塑废气排气筒P3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8kg/h,排放浓度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 |
| 3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项目激光下料粉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及未收集的VOCs、颗粒物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VOCs排放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物理化学处理工艺,无臭气排放。 | 厂界无组织VOCs最大浓度值为1.33mg/m3,符合**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浓度值为0.352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二氧化硫最大浓度值为0.046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浓度值为0.064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1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 | ①在满足工艺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功率小,噪声低的设备; ②振动较大的设备采用单独基础,设置减震垫等减震措施; ③在设备布置时考虑地形、声源方向性和车间噪声强弱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以求进一步降低厂界噪声; ④对车间加强车间吸声、隔声处理措施,车间采用隔音门窗,并加强厂区管理,降低噪声的影响。 | 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52~58dB(A),夜间不生产未监测,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
| 1 | 对垃圾收集站、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有可能引起废水下渗的环节进行防渗处理,不得对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 | 已对垃圾收集站、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有可能引起废水下渗的环节进行防渗处理,未对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 |
| 1 |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统一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废钢渣、废包装材料、冲床及打磨的下脚料、废焊渣、机加工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木屑分别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滤芯回收装置回收的塑粉回用于生产。项目产生固废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渣、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由专门的危废库暂存,委托有资质部门处理,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修改单要求。 |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统一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废钢渣、废包装材料、冲床及打磨的下脚料、废焊渣、机加工边角料、分别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塑粉回用于生产。项目产生固废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渣、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由专门的危废库暂存,委托有资质部门处理。仅建设二期,无除尘器收集的木屑、污泥、废渣产生;厂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了危废库。 |
| 1 | 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 | 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制定了详尽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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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扰民、信访事件发生,立即停业整顿,直至搬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未有扰民、信访事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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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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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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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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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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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