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原**市****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市****公司地块(以下简称为“调查地块”)位于******社区彭河**侧,四至范围:**中国邮****公司****中心,南至老红泥沟,西至招商路,****检测中心,调查地块占地面积40627.72m2(约60.94亩)。
******局******所出具的《关于原**市****公司地块继续作为工业用地使用的说明》(2026年1月27日),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物流仓储用地(W),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调查地块1993年之前为稻麦两季的农田;1994至2000****造纸厂,主要产品为黄板瓦楞纸,原辅料为废纸。2002年天正生物成立,主要从事胱氨酸,酪氨酸等氨基酸系列产品以及复合氨基酸粉。采用酸化水解对毛发进行提炼,原辅料主要为毛发、煤、活性炭、盐酸、液氨、液碱等。企业于2010年关闭,后续地块内相关生产设备和构筑物陆续拆除;2017年以后地块内陆续堆放过黄沙、废铁、建筑塔吊零件等;2023年地块内除门卫室、彩钢大棚以外的构筑物全部完成拆除工作,原堆放的黄沙、砂子和建筑器械等完成清理工作,地块内原母液池车间拆除后遗留一处水坑,地块闲置整体处于监管状态;2023年8月,调查单位发现地块内存在疑似填埋废弃物;2024年3月,地块召开现状调查评审会,专家提出“地块应尽快开展固废的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2024年11月,针对地块内的填埋固废,完成危险特性鉴别,填埋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5年9月,地块完成填埋固废清理工作。
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历史存在的企业有7家,分别为1.******公司、2.中****加油站)、3.****公司、4.中国邮****公司****中心、5.******公司、6.****检测中心、7.****公司。
调查地块目前闲置,原有企业可能会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分析如下:锅炉房、母液池、母液处理车间、酪氨酸生产车间、胱氨酸生产车间、精氨酸生产车间、离心车间、废水处理区、液氨储罐、盐酸液碱储罐、喷粉车间等;
地块特征污染物主要有:pH、重金属9项(砷、镉、铜、铅、汞、镍、锡、锑、硒)、无机物8项(氨氮、总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VOCs 7项(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SVOCs 22项(8项多环芳烃和14种酚类化合物)、甲基叔丁基醚和石油烃(C10~C40)。污染物可能通过冲洗废水渗透、大气沉降、雨水淋滤、地下水渗透径流、人为扰动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二、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样品采集和分析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12月1日。
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1个土壤采样点位,最大采样深度7.5m,送检177个土壤样品(包括16个平行样);布设25口地下水监测井,井深7.5m,送检30个地下水样品(包括5个平行样);基坑内送检8个积水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8个底泥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基坑侧壁送检18个土壤样品(包括2个平行样);地块南侧老红泥沟送检4个地表水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4个底泥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堆土送检了6个土壤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
土壤和地下水检测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表1共计45项目)、pH、锡、锑、硒、氨氮、总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10~C40)和14种酚类化合物,地下水增测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土壤样品中除pH以外,共有29种污染物检出,分别为:重金属9种(砷、镉、铜、铅、汞、镍、锑、硒和锡),无机物2种(总氟化物和氨氮),挥发性有机物9种(苯、1,2-二氯乙烷、甲苯、氯苯、乙苯、邻-二甲苯、苯乙烯、1,2-二氯苯和甲基叔丁基醚),半挥发性有机物8种(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苯酚和对/间-甲酚)和石油烃(C10~C40),其中总氟化物含量低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硒、锡、氨氮、甲基叔丁基醚、苯酚和对/间-甲酚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计算的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其余各检出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共检出21种指标,分别为pH、重金属8种(砷、镉、铜、铅、镍、锑、硒和锡)、无机物8种(硫酸盐、氯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氨氮)、挥发性有机物3种(1,1-二氯乙烷、甲苯和邻-二甲苯)和石油烃(C10~C40)。地下水石油烃(C10~C40)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常规指标硫酸盐、氯化物、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超标,但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余地下水样品各检出指标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IV类水标准限值。
基于现场采集的样品检测结果,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常规指标硫酸盐、氯化物、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超标,但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余地下水样品各检出指标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IV类水标准限值,调查地块符合第二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1)本地块基坑内目前存在积水,土地开发利用前,应做好基坑的安全防护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应加强对调查地块的环境监管。在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前,保护场地环境不被外界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场,保持地块土壤、地下水及地表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3)本次调查基于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的前提下进行的,目前调查地块仅符合第二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禁止将其用于第一类用地(如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敏感用途)。
(4)因为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个别砷的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所以本地块内的土壤不得外运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公园、绿地等第一类用地的绿化或回填。
(5)后续地块开发基坑回填时,所有外来回填土(包括种植土、工程回填土)均应来源于环境清洁区域;回填土进场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确保其污染物含量满足本项目用地规划要求(即二类用地筛选值),并最好低于一类用地筛选值,以降低长期环境风险。
(6)基坑废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建议在后续地块开发建设时,将基坑废水与其他施工排水分流收集,处理后满足所在地的污水纳管标准,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继续处理!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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