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关于制定通辽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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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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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委员会 教育局关于制定**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51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试行)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8小时)保育费收费标准,托大班(含混合班)1432元/月、托小班1562元/月、乳儿班1823元/月。

****幼儿园托班:自治区级示范园为825元/月,盟市级示范园为690元/月,一类甲级园为555元/月,一类乙级园为420元/月,其他类级园为315元/月。

****幼儿园托班:自治区级示范园为1650元/月,盟市级示范园为1380元/月,一类甲级园为1110元/月,一类乙级园为840元/月,其他类级园为630元/月。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半日托(≧4小时)收费不高于****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按日折算不得超过****标准的15%,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服务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由机构与家长协商确定。

以上三类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三、收费管理

(一)建立目录清单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做到清单之外不收费,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做好公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委、教育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和监督,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普惠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退费规定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与家长签署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基本服务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跨学期预收保育费,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基本服务费按照婴幼儿累计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一半)的,不予退费;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基本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

四、优惠政策

各旗县市区要严格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其中,水价、气价标准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执行;电价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热价按照当地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人或建议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正式价格标准。

(二)试行期间,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进行调整;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员会

****委员会

****

2026年2月2日

为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51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试行)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二、收费标准(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8小时)保育费收费标准,托大班(含混合班)1432元/月、托小班1562元/月、乳儿班1823元/月。****幼儿园托班:自治区级示范园为825元/月,盟市级示范园为690元/月,一类甲级园为555元/月,一类乙级园为420元/月,其他类级园为315元/月。****幼儿园托班:自治区级示范园为1650元/月,盟市级示范园为1380元/月,一类甲级园为1110元/月,一类乙级园为840元/月,其他类级园为630元/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半日托(≧4小时)收费不高于****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按日折算不得超过****标准的15%,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服务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由机构与家长协商确定。以上三类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三、收费管理(一)建立目录清单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做到清单之外不收费,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做好公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二)加强****卫生健康委、教育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和监督,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普惠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退费规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与家长签署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基本服务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跨学期预收保育费,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基本服务费按照婴幼儿累计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一半)的,不予退费;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基本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四、优惠政策各旗县市区要严格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其中,水价、气价标准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执行;电价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热价按照当地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执行。五、其他事项(一)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人或建议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正式价格标准。(二)试行期间,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进行调整;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委员会****委员会 ****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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