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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县2025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3)〔2025〕22号)批准征收****村委****小组的集体土地共0.7166公顷,作为110千伏阳安送变电工程项目用地。根据《**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110千伏阳安送变电工程项目用地所涉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110千伏阳安送变电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村委****小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 乡镇 | 村组 | 耕地 | 种植园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
| 阳** | ****小组 | 集体 | 0.7166 | — | 0.5856 | 0.1310 | — |
| 面积总合计 | 0.7166 | — | 0.5856 | 0.1310 | — | ||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 水田 | 0 | 77.7345 |
| 旱地 | 0 | 77.7345 |
| 果园 | 0.5856 | 77.7345 |
| 农村道路 | 0 | 77.7345 |
| 坑塘水面 | 0.1310 | 77.7345 |
| 合计 | 0.7166 | 55.7045 |
(二)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规〔2023〕1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土地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 村(组)别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村委****小组 | 2026年1月30日 至2月14日 | ****办公室 | 2026年2月15日 至3月1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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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