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构建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新发展格局,形成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根据《****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农函〔2024〕313号)要求,结合**农业实际,拟对县域内符合相应条件的秸秆收储、加工利用主体进行补贴。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经研究,决定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秸秆综合利用补贴主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6年度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参与秸秆离田收储、加******社、农机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及其它新型农业经****公司(以下简称“市场主体”)。(详见附件2:**县2026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条件)
二、申报时间
市场主体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携带营业执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申报资料(附件1:**县2026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入库申请表,附件3:项目入库申请承诺书),按附件4:资料汇编目录顺序组卷,在2026年2月10日(星期二)9时00分之前交由乡镇初审后报****一办公区(**县齐乐镇新村路99号)环安办201处,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采取“补助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设施建设”的形式,对参与秸秆还田、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的主体进行补助。
1.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主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生产厂房、收储点库棚、秸秆综合利用专用设备补助不超过30%,已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其他中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在生产厂房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购置中所获补助,不超过年秸秆综合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
2.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其设备购置和生产厂房、收储点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补助。
3.秸秆利用还田补助不超过40元/亩,秸秆综合利用量补助不超过150元/吨。
4.技术推广等相关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额度的8%,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乡镇根据本公告,对项目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项目入库实行主体自主申报、乡镇初审、市级复审的制度。具体如下:
1.用于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厂房的土地须具有合法用地的手续和环评手续;收储点库棚建设的土地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具备相关手续;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2.申请补贴时,主体应提供秸秆处理设备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收储库棚或加工利用厂房等固定设施建设的应提供第三方审核报告。秸秆还田补贴和秸秆利用量补贴按照区财政报账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3.评审程序:补贴主体自主申报→乡镇初审材料→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专家统一评审。主要根据主体规模、实施经验等综合评定。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项目实施入库主体。
4.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市场主体若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一经查实,将取消其1—3年内申报涉农项目资金补贴的资格。
6.申报资料提交地址及联系方式:****一办公区(**县齐乐镇新村路99号)环安办201;联系人:程雅妮;联系电话:151****4246。
附件:1.**县2026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入库申请表
2.**县2026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条件
3.项目入库申请承诺书
4.资料汇编目录
附件【附件4 资料汇编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