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冯荣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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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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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机关:****检察院

当事人冯荣华,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21071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省**市。

当事人:中国******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948346,住所地**省**市**区**西路39号汇都商务楼1幢1201-1202、1204-1205、1207-1210。

冯荣华交通肇事致麋鹿死亡破坏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林业局令第46号),麋鹿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每头。当事人自愿对其交通肇事致两头麋鹿死亡行为承担生态**补偿费用共计6000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机关指定账户。

2、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3、****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

****机关:****检察院 当事人:冯荣华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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