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履行复垦义务通知书(钦州市鑫能运输有限公司)

审批
广西-钦州-钦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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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履行复垦义务通知书(钦****公司)

钦****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取土场临时用地,已获得批复(**自然资临用〔2021〕17号),批准使用期限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止,现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届满。你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义务,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临时用地到期后,你单位须自行拆除建筑物,按原编制的复垦方案时间和规定进行土地复垦,逾期我局将依法处理。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新修订的<>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司在2026年5月1日前,内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达到规定的复垦验收标准。

若你单位就该地块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请于上述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建设用地批复及报批范围图件及矢量数据等相关材料,以便我局核实确认。

如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也未提供有效审批材料的,我局将依法采取代为履行、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你单位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责令履行复垦义务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我局将依法做出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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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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