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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台退出运营公交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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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台退出运营公交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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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公告 |
| 机动车 | |
| 标的状态 | 其他 |
| 机动车品牌 | 详见车辆评估明细表 |
| 车架号 | 详见车辆评估明细表 |
| 行驶公里数(万公里) | 详见车辆评估明细表 |
| 原车牌号码 | 详见车辆评估明细表 |
| 数量 | 209(辆) |
| 其他说明 | 标的状态为待报废。 |
| 资产概述 |
本次处置的209台退出运营公交车,成交后仅限用作报废、回收、注销等事项,不作权属变更。处置标的范围以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的评估范围为限,明细表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性能、质量等作任何承诺和保证,请受让方自行组织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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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 | **省**市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市******公司 |
| 注册地 | **市**区****车站内 |
| 法定代表人 | 欧仲春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815467R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 **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批复 |
| 批准文号 | 佛交[2025]85号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47279Q |
| 批准日期 | 2025-07-02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在《合同书》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52万元(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892054 开户行:****公司****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合同书》;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合同书》。 5.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5.2****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688****010001 开 户 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车辆回收拆解相关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完成车辆回收拆解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应****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书》。 (3)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4)受让方应在《合同书》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履约保证金要求: (5)《合同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号支付交易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若在此期限内受让方不交或不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视作受让方自动放弃处置资格,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提车方式及提车期限要求: (6)提车条件:转让方收到由受让方支付的全额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通知受让方进场提车,并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注销手续需要的相关资料。 (7)提车方式:受让方应以整车状态完成提车操作,禁止在转让方场所内对“处置标的”进行拆解或拆卸。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并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8)清点时间: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书面提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场完成车辆清点。清点时应逐车核对,并与转让方共同签署《车辆交接确认书》,该确认书应详细载明每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以及车辆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主要部件缺失、损坏等情况)。《车辆交接确认书》一经双方签署,即视为受让方对处置标的数量及现状的最终、不可撤销的确认,自此之后处置标的的任何毁损、灭失风险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到场或拒绝签署确认书,则自转让方通知的清点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清点工作已完成且受让方对车辆现状无异议,受让方必须在后续提车期限内完成提车。 (9)提车期限:受让方应在接转让方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将“处置标的”提车完毕。否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00元/车/日的违约金。超出30个自然日未提车完毕的,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并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回收服务要求: (10)受让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为车辆提取、运输、回收拆解、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全过程的唯一安全与环保责任主体。如因受让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作业导致任何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或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第三方索赔的,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费、修复费、赔偿金、罚款)。若因此致使转让方承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全额追偿,并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任何应付款项中扣除。 (11)车辆回收拆解实施单位需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受让方自身具备该认定证书则可自行按照规定进行回收拆解,并在《合同书》签订时,向转让方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如受让方自身不具备该认定证书则须聘请具备该认定证书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回收拆解,同时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第三方资质文件,所涉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上述两种方式均需在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认定的拆解场所内对提回的车辆进行回收拆解。 (12)受让方必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拆解。如受让方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拆解,受让方有义务监督第三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第三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的,视为受让方未《合同书》约定履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拆解所导致的一切问题及相关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13)受让方应在完成全部车辆提取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出具或提供全部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否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00元/车/日的违约金。 (14)本次回收拆解的车辆所涉及的动力蓄电池,受让方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规定依法回收处置。受让方应在完成全部车辆提取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提供全部车辆动力蓄电池回收证明或承诺函(格式自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或承诺已按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和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的内容,在平台上传的证明材料等),并由受让方签名或盖章后提供。否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00元/车/日的违约金。 退还履约保证金: (15)受让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书》项下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付清全部款项、完成提车、向转让方提供齐全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及《动力蓄电池回收证明》或承诺函)后,转让方应在收到全部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合同书》约定的各项违约金后的余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扣减履约保证金前,应就扣减事由、金额及依据书面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对扣减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转让方的扣减行为。 8.本资产交易涉及的各类法定税费****机关、****机关依法征收的税费)以及产权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均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9.资产交易中涉及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拆解费、器材费、材料费、措施费、税费、运输费、场地清理费、为员工购买的各种保险费、相关税金、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等全部费用。 10.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合同书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合同书》在内的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处置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查封或已披露事项外干扰受让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处置标的的基本状况、权利状态、可能存在的瑕疵、交易要求、交易风险以及标的现状权属变更登记等其他有关处置标的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处置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3.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4.本次处置标的一切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对处置标的性能、质量等作任何承诺和保证,意向受让方须参与报名前须自行了解并接受其瑕疵情况。
5.其他未尽披露事项请详见《合同书》范本及**市天华房地产****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出具的《**市******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209台退出运营公交车的残余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佛天华资评报(2025)第1006号]。
6.权属人**市******公司现委托**市****公司****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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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52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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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账号 | ****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公司****路支行 转账备注:****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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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方(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合同书(文本).pdf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林小姐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