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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2026年1月28日—2026年2月3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2月3日—2026年2月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5-****6168
通讯地址:**市**区天生桥大道600号
邮编:2112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 1 | 宁环建(告)〔2026〕1703号 | 2026-01-28 | |
| 2 | 宁环(溧)建〔2026〕7号 | 2026-01-30 | |
| 3 | 宁环(溧)建〔2026〕8号 | 2026-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