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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 | 杉**路(粥**侧),**路(与**路交界处) | **市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 市审批占用〔2025〕13号 | 同意 | 2025年9月26日 | 2025年9月26日-2026年3月24日 |
二、作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市****公司 | **区公园北路水一坊酒吧特色街 |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5]55号 | 同意 | 2025年10月11日 | 2025年10月11日-2025年11月23日 |
三、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审批 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行政审批局关于《******公司金刚石线锯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公司 | **壮族自治区**市**县工业集中区C2区******公司厂区内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5〕47号 | 同意 | 2025年10月9日 | 2099年12月31日 |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