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30日 |
| 标 题:****关于**市**区****沿线乡镇供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水利字〔2026〕15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30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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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受理你单位**市**区****沿线乡镇供水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申请,项目代码:****。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位于**市**区黄屋屯镇、久隆镇、那彭镇、那思镇、那丽镇、康熙岭镇、**街道、**港镇、大番坡镇,****水厂****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黄屋屯镇,东经108°31′14″,北纬21°58′52″;久隆镇,东经108°44′22″,北纬22°04′06″;那彭镇,东经108°56′01″,北纬21°59′24″;那思镇,东经109°02′09″,北纬21°55′36″;那丽镇,东经108°53′27″,北纬21°54′12″;康熙岭镇,东经108°31′00″,北纬21°55′09″;**街道,东经108°35′02″,北纬21°55′12″;**港镇,东经108°31′45″,北纬21°44′46″;大番坡镇,东经108°39′40″,北纬21°51′35″。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0.7671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1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不设置弃土弃渣场。
(六)根据《****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中第十二条第(四)建设保障性**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类项目,基本同意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开工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善资料。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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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